《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规定,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治愈,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治疗和矫治过程中,达到临床上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以及微生物学检验阴性(即经过连续三次微生物学检验均未检出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
如何达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本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歧视,保障权利是这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个亮点。
据估计,我国约有500万肺结核患者,占全球结核病患者总数的1/4。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的高流行区。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性病、艾滋病也呈快速蔓延之势,目前全国共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艾滋病患者约8万。这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除了承担着疾病给自身带来的不幸外,还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受到歧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都是我们社会的成员,他们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关爱。只有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治愈,排除疑似传染病病人,才能切断并控制传染源。从另一角度看,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治疗,也就保障了大众的健康和安全。
保护公众的安全,有必要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实施特别限制。由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随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该病的病原体,而有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因此,为了保护他人的健康和安全,应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从事工作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条规定,在患病或者携带病原体期间,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某些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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