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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会法》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工会间国际联合的重要途径。不同所有制、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国家的工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组织方式,但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随着全球资方力量进一步团结和集中,工人阶级国际工会运动也因此出现了由多元化的分散状态走向联合行动的趋势。只有团结起来,工会才能成为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劳动者的国际性组织有国际劳工组织(ILO),它是联合国下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但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职能是制定国际劳动标准,调整的主要是会员国内部的劳动关系,具有国内性,它并不调整会员国的外部劳动关系。因此,国际工会间的交往与合作就愈显重要。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有四项:第一,独立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会会员及职工的愿望,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对外政策,采取自己的方式方法,从事自己的工会业务,任何别国工会或者国际工会组织不应进行干预;第二,平等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有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国际工运事务,不能由少数工会或者某个国际工会组织垄断;第三,互相尊重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得歧视任何别国工会,对别国工会的发展模式和内部政策给予充分的理解;第四,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人的愿望,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和确定自己的政策,别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工会的内部事务。

我国工会国际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努力推动国际工运新秩序的建立;第二,积极参与国际劳工领域的多边活动;第三,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工会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第四,密切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会的联系;第五,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工会国际工作的目标是: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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