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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协助职能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会法》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协助职能。

一、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随着企业改制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企业改制后,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国有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改组、改造,尤其是随着下岗问题的突出,使一部分职工对自己是否是国家的主人翁产生了困惑。工人阶级是否还是国家的主人翁?对这一问题,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特别强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部活动与整个过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离开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一切都无从谈起。

二、工会的职能转变

工会的职能是由工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然与工人阶级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社会矛盾和历史任务有密切联系。

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组织全体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最后建立工人阶级的政权。工会在这个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职能是为阶级斗争服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工会的地位也发生根本变化,成了执政的工人阶级的重要政治团体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在这个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中国工会章程中,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第二,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第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第四,引导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四项职能可以归纳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三、工会的参与职能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重要社会政治团体,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各层次的管理,实行社会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和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工人阶级有权参与各项管理;其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本身就是广大职工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呈现利益多元化趋向。党和政府代表和表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应当以自己的方式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地多层次地参政议政、管理社会事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第二,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第三,通过工会组织。本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行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四、工会的协助职能

我国的行政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首先,有相当多的社会事务是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如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其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具有不完全性,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并不总是“唱独角戏”,只有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可能达到充分有效的社会管理。所以,工会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必要,以实现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

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的机制。但是,不可否认,离开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导致社会的不公正、财富的两极分化及工人的大量失业。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全球资方力量进一步团结和集中,形成了许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和国际贸易的垄断巨头,资本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亚洲金融危机后,有的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强化和维护职工权益这个问题上不能动摇,尤其在我国,维权是现阶段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平衡劳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法第二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具体规定了维权的四种方式。

一、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商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平等合作。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双方出于自愿;2.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一方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手段;3.坚持协商双方互相合作;第三,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协商终止;第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第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第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第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第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职工民主管理;第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程序是:第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订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第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第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列入协商程序;第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第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二、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指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团体,一般是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这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第三,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第一,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第二,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第四,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第五,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六,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力的活动。是否尊重劳动者,注重发挥劳动者的创造性和智慧,并为其参与管理创造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在现代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企业管理已由“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阶段,转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阶段。把劳动者作为社会人来看待,重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要求,并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德国实行的“共决制”,西欧其他国家实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日本实行的“工人自主管理小组制”,都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关于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应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自己的组织,是职工信得过的、能替职工说话和排忧解难的组织。如: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政府推进再就业工程;兴办经济实体、职业介绍与培训机构、解困市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业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建立特困职工档案、送温暖活动基金。

《工会法》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释义】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建设和教育职能。

一、建设职能

工人阶级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建设职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指导方针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不断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工人阶级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发展生产力是工人阶级所承担的历史任务。

工会具有建设职能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是完成工人阶级历史任务的要求。工会做好吸引和团结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力军作用,正是直接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工会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和建设,以自己的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去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第三,发展生产力,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所在,又是职工具体利益、现实利益所在。

二、教育职能

工人阶级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者,也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它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工会履行教育职能,就是要把远大理想和现实目标结合起来,通过日常的工作和各种群众活动,教育和团结广大职工,不断地把他们吸引到实现工人阶级各个阶段面临的任务的实践中来,真正做到教育人、引导人、培育人,促进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工会的文化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目前又有其阶段性的特点。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总体说,生产力落后,科学教育欠发达,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工人阶级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影响着职工思想觉悟程度和文化程度。其主要表现,一是职工主人翁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二是职工群众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的工人相比还比较低,特别是缺少现代化的科技文化知识。这个问题,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面前,显得更加突出。

教育职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是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有机集合。要提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凝聚人心,统一意志,增强职工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提高职工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倡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提高职工的职业水准,增强职工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有了科学的精神,才能真正具有竞争力。

教育职能的目标是,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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