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经营者除制定价格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外,还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这是因为随着世界性的快速科技进步,技术与管理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从过去以人力和资源为主转向以技术和管理为主。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成本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那些率先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技术改造来降低单位产品价值的经营者就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这种情形会激励经营者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促进机制转换,同时通过竞相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来实现利润的增长。
为此,经营者要切实改进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特别要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整体素质;经营者要面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增强竞争力;经营者要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经营者要增加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经营者要在建立好机制、创造好产品、建设好班子上苦炼内功;经营者还要把握机会成本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将一定的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由于放弃最有效地使用该项资源而造成的损失,因为一项活动的机会成本不仅仅包括会计列支的成本,还包括不从事该项活动而从事其他某种活动所放弃的收益,所以经营者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要综合权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面分析各种替代方案,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生产经营管理改进,经营者就有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还应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前面我们已经对成本的概念作了简介,这里还有必要对成本作进一步的分析。成本又可以划分为总成本和平均成本。总成本是生产某一特定产量的产品所需要的成本总额,它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限度内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最明显的是厂房设备和经营管理,不管产量如何变动,不管企业是否开工,其损耗都不会与产量有关而是固定的,由此形成的费用就是固定成本。可变成本是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和动力的费用等都会随着产量的变动而变动,因而此类成本属于可变成本。平均成本是分摊于每个单位产品的成本,它包括平均固定成本和平均可变成本两部分。由于固定成本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所以单位产品中包含的固定成本在一定限度内必然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渐下降。可变成本是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但变动的趋势要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而定。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成本与产量是有内在联系的,在一定限度内产量增加则成本下降,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规模效益。因此,经营者除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和开支、不断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产品积压等通常手段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外,扩大生产规模也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一种重要途径。
还有我们知道,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搜寻合适产品、谈判、签约、监督执行等,都需要花费成本,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如将一些经济活动内部化,通过行政权威加以组织,就能够节约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另外,经营者内部协调一般通过层级制结构进行,也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乃是经营者内部发生的交易成本,如果管理幅度过大,或者层次太多,从基层到中央决策者的信息传递速度就会变慢,甚至信号失真,致使经营者效率降低,从而增大了管理成本,反之如果能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那么相应的也就会降低经营成本;除此之外,一次大规模交易比分次的小规模交易加总更节省时间,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也低;投入品购买后、产品出售前的集中存放会因存放数量的增多而使单位储藏成本减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经营者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同样能达到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目的。
本条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双方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定价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定位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分配以及消费的作用。至于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合法利润都包括哪些?我们认为,只要经营者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等等手段获得的超额利润,以及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经济方式取得的利润都属于合法利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创造的部分价值就是合法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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