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定价基本依据的规定。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价值则是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以价格归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价格高低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的较大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趋于上升;反之,需求小于供给,价格则趋于下降。因此,我们说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生产经营成本对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价格与成本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关系,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成本的高低反映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与价格水平成正比。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它指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这里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与此相对应,生产要素价格就是给劳动者的工资、资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价格的高低,因为成本是用以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个界限,不然就要赔本,预支的生产资金就会逐渐赔光,再生产就难以为继,所以制定价格时只有以成本为最低界限,才能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支出,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因此维持成本价格是保证经营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按此要求,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就必须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本,为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最基础的条件,为公平合理定价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同时需要指出,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竞争手段之一,价格竞争总是被经营者最充分地加以利用,以致少数经营者不择手段,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定价倾销,这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显然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损人不利己,因此是极不可取的。
由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规律。但是,价值规律是通过供求状况起作用的,价值对价格的决定不能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供过于求时,价格呈下降趋势因此市场供求状况是经营者定价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依据。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是:价格决定供求,供求影响价格,价格又制约供求。因为价格能否实现,要通过市场检验,商品只有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在人们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卖出去,它的价格才能够实现,如果卖价太高,超过人们的支付能力,商品会积压,价格就要适当降低;如果卖价太低,人们竞相购买,商品会脱销,卖价就要适当调高,所以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就要时刻考虑市场供求变化,尊重供求规律,主动适用供求变化,在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适当加上一定份额的利润构成价格,供过于求时,利润份额就应缩小;求过于供时,利润份额就可扩大,求对供的差额愈大,利润水平愈高,价格也就愈高。当然,市场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作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某一商品的价格在较长时间内高于价值,该种商品就会被大量生产出来,终于会迫使该种商品价格降低,反之则会使价格上升。说到底,价格只能由价值决定,价格只能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这里还需要说明,本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法定的税金等并不矛盾,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应包含经营者应得的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除此之外,国家法定的税金、商品的质量与品牌、服务的水平与环境乃至正常的流通费用等等都是构成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诸多因素,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同样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然而利润和税金等只是价格构成的要素,并不是定价依据,决定价格形成的基础还是价值,因此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只能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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