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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集中在第十四条中,对于这些规定,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后,才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有关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立法,第一个问题就是在价格法中是否要对这种行为作出有关规定,经过研究认为,要对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就应当排除不规范的价格行为,特别是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因此应当作出规定。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规定,有的意见认为要作具体的规定才能有效;有的意见则认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很复杂,因而很难作出具体规定,只能作出原则规定;经过研究后意见基本一致,认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确实复杂,有些事我们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有些能作具体规定的则作具体规定,难以具体规定的则可以概括一些,不一定都是一种表述方式,这样做更能符合实际情况,也考虑了立法上的一些实际困难。

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价格法中共列出了八项,前七项是对具体行为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第八项是对前七项的补充,一是补充可能有的遗漏之处,二是在实践中出现新的一些不正当价格行为时,可以作出新的法律规定,三是便于与其他法律相衔接。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下面对有关的规定作一些说明。

第一项是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项法律规定表明,经营者之间或明或暗的相互勾结,在市场上联手操作,谋取垄断地位,抑制公平竞争,以求操纵市场价格,推动价格上涨,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也就打击了与之竞争的对手,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同时,也会利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迫使消费者接受他们所操纵的市场价格,要比在正常的情况下多支付价款。针对经营者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价格法明令予以禁止是必要的,只有限制和处罚这种行为,才会有利于展开合法的而又为市场经济中所必不可少的价格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项是对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在这项法律规定中,首先是将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商品的行为与低价倾销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是根据商品经营的特点和解决经营者自身的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后者则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作出的不正当行为。低价倾销的一个重要界限在于将不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这里所指的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是一个最低的经济界限,低于这个最低界限的销售行为是不正常的,一方面是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是通过排挤竞争对手而取得垄断地位,进而采取垄断价格,从消费者那里榨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低价倾销也往往会使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并形成浪费,这是有损国家利益的。所以,低价倾销并非是经营者真正舍弃自身利益的行为,而是一种为谋取更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对于操纵市场价格和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价格法考虑到了这些行为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涉及面比较广,并不是在一个点上或者是很小的局部范围内的事,所以明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项和第四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骗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信任,都是价格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其目的是以这些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哄抬价格就是利用了消费者怕涨价的心理,制造紧张气氛,引起市场不安,然后乘机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使消费者付出更多的价款,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又冲击了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裁。又比如,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人与其交易,目的就是要在这种带有欺诈性的交易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这两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经营者中是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给予处罚。

第五项是关于价格歧视的条款,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交易,使参加商品交换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地位,同等条件享有同等待遇,这项法律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的交易中,交易的参加者、交易的条件,交易的结果会比较复杂,要作具体界定。如果一个供货单位,同时向大商店和小商店供货,在品种、规格、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上都相同,就不应采用两种价格,特别是借此排斥小型商业,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被认为是正常的,它对鼓励和支持公平的市场竞争是不利的。至于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由于讨价还价,成交价格有所不同,是否就算价格歧视,在法律上未作规定。

第六项关于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中,对于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的做法,应当从比较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它是一种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质量低劣的产品充当质地优良的产品,或者是不顾事实,以优作劣,将高等级的有意压低成低等级的,造成价格的假象,借以打击生产者,侵害其正当利益,所以将这两种行为确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加以限制和处罚,目的是维护诚实信用的公平的价格竞争。

第七项,在价格法中将经营者的暴利行为确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地予以禁止,这是很必要的。但是,有的意见要对其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暴利行为与许多具体的条件联系在一起,较为复杂,而且界定暴利行为的实践经验仍需积累,因此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的界限则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说,这是法律之间的互相配合与顾及到不同情况而作的规定,近几年一些部门和省市都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是有成效的。

第八项规定是确定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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