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这方面的内容,以及在后面还要叙述其他方面的一些内容,都是在立法过程中受到重视并反复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了价格法的基本内容,如果结合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有利于正确运用价格法。
正确理解价格法的适用范围是运用好价格法的基础,主要有四点:
(l)价格法是调整什么样行为的,对什么样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说是规范何种行为的,这在价格法的第一条第一句话就写得很清楚了,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而制定的,对价格行为的理解,应当是指在商品交换中发生的,有关价格内容的行为,或者说,是指参加价格活动的当事人,在价格范畴内基于意思的举止动作,能产生权利或义务的结果。这种表述包含下面几层意思,即:一是在价格范围内的;二是基于意思的举止行动;三是产生权利或义务的效果。
从价格行为的这些基本特征来考虑,或者说,价格法第一条所指的“规范价格行为”,第二条所指的“发生的价格行为”,第四条所指的“价格活动”,第三十三条所指的“价格活动”,都应当是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关系,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政府对价格的监督检查,社会力量和舆论单位对价格的监督,有关价格的咨询、信息服务,价格评估方面的业务等。
(2)价格法在空间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在什么地方产生效力,价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适用这部法律。因为价格法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全国性的法律,理应在中国境内适用,同时,这也是我国主权的表现。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种种与价格活动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价格行为,都要适用价格法,也就是都要遵守、执行价格法。对于第二条第一款,也曾有主张不在价格法中明确写出,而作理所当然地要遵守的理解,后经研究,考虑还是明确地表示出来较好,让人们有一个更为清楚的感觉,也利于执行。
(3)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是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时新增的一款,这项规定表明,价格法中的价格一词,包括两个方面的价格,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或者说是把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形形式式的价格,可以分为商品的与服务的两大类,也就是能够进入市场交换领域,作为交换对象出现的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另一种是收取费用的有偿服务。
价格法中,又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分别作了法律上的界定。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这是将商品以是否具有实物形态作为标准进行划分,从而概括了所有的商品,一种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具有实物形态的进入商品交换领域的各种产品,另一种则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却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专有的权利,即无形资产。这种对商品价格的概括,反映了现代经济的特点,将无形资产列于其中是科学的、合理的,无形资产虽然不具实物形态,但它可以能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是有价格存在的。当然,无形资产的权利要借助其他的实物形态来实现其价值,比如,商标权要借助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但这只是商标权的一种特点,而并不改变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自身价值的本性。同时,以无形资产这样一个概括的表述方式比逐项列举其具体种类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更为周密、防止疏漏,并能适应无形资产新的发展。关于服务价格,则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这样就与其他性质的服务加以区别。
(4)关于服务价格,应当对有偿服务收费有进一步的理解,就是属于企业经营所收取的费用比如旅店收费、修理业收费,理所当然地属于是服务价格;还有就是有些服务收费只是补偿实际消耗或者只是补偿部分消耗的,也应当作为一种特定的价格形式,对其以价格对待。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