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并且又是我国的第一部价格法,对规范价格行为,确立价格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和推进价格改革,将价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都有明显的必要性,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 价格活动需要确立统一的行为规则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非常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商品交换中,可以说,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产生了价格,有多少种可供交换的商品,就会有多少种价格出现,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离不开价格,这是其一;其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信息存在于价格之中,价格是信息的载体,将各个不同领域的商品生产活动,将各个为社会服务的经济事务,紧密地、经常地联系在一起,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消费者选择什么,可以得到什么,得到多少,都需要通过价格,价格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三是,市场机制使价格在商品交换中体现着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并且使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对这种利益有灵敏的反映,从而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与人们生活,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是否正常运行。因此,价格牵动着广泛的利益关系,联结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所以,价格活动必须是规范地、有秩序地进行,而不能是处于无序的、混乱的状态。这就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行为规则,让这些规则是有权威的、统一的,成为价格领域中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价格法的制定,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明确有力地确立了价格活动的一系列基本规范,使价格活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2. 价格改革必须与法律形式相结合
价格改革的决策应当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这是引导与推进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针,价格法的制定体现了这个重要方针。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种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尽可能地让市场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调节市场竞争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引导和调整资源的配置,使之优化。价格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这种作用,就必须对传统的价格体制进行改革,将计划价格体制改革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体制,从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反应迟钝的状况下转变成灵敏反映市场供求,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沟通经济利益,促进效率提高的价格体制。这项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在二十年前就已经开始,并有了丰富的实践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就是应当认真总结价格改革的经验,巩固价格改革的成果,继续推进价格改革,而价格法的制定正是根据这种必要性,不但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价格改革的经验,巩固改革的成果,而且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有效地推进价格改革继续前进,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讲,价格法是价格改革的决策与价格立法的紧密结合,是在法制的轨道上将价格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它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举措。
3.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价格法中确立了价格活动的统一的行为规则,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价格活动的法律秩序,但这种秩序还要以法律为保障认真加以维护。比如:
第一,要依法维护定价秩序。这是价格机制的基本内容,只应依照价格法中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进行定价,三种价格形式中,只应由法定的定价主体行使定价的权利,也就是市场调节价只应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只应由政府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这就是价格活动的一种基本秩序。
第二,三种价格形式的形成过程和价格表示,也要有法定的秩序,并且严格地加以维护。比如,生产经营成本是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之一,准确记录与核定成本应当有秩序地进行,而要避免混乱;价格制定后,应当用正确形式加以表示,也就是依法明码标价,这又是一种秩序;在明码标价之后,不能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能再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再加收其他费用,这也是一种价格秩序,都需要加以维护。
第三,在价格法中所列的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都是破坏、干扰正常价格秩序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阻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限制、惩处这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第四,维护价格秩序,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比如确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一个好的秩序难以自发产生,需要有权威的监督检查制度来保证才行。
上述几点表明,必须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而所采取的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因为法律的特点就在于人人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制定价格法,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力,对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有明显的必要性。
4. 公正合理调整价格关系需要有权威的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反映了价格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是由市场参与者多方面利益结合而成的一种经济关系,里面包含着生产者利益、销售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等。并且这些当事人对其所涉及的种种利益相当敏感,从实质上说,形成价格关系的各方即进行商品交换的各方,一般都有追求物质利益的目的,正由于这种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价格才会对调节需求发生作用,才会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市场活动。因此,对价格关系的调整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这种调整应当是采取法律的形式。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国家的利益,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公正地对待各种合法利益,抑制与反对不正当的利益,因此,以法律调整价格关系,即价格活动中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有效的、有权威的适宜形式。比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价格关系,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整。如果涉及到政府的价格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要运用行政手段,那也是要依法运用,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与有关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又比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调节和平衡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那就应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而不应滥用权力,有失公平。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行为准则,无论是微观价格,还是宏观价格,它们都应当受价格法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理顺价格关系,所以,价格法在调整价格关系中是必不可少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 促进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价格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价格行为的法律,它的制定使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有系统地、整体地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这也就是标志着,价格这个重要而又广泛的领域,将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这将比依照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进行的管理,有了更高的层次,更规范的行为,更强的力度,并且从全国来说,在价格活动方面更是形成了应当统一起来的基本规则,有利于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价格管理。比如,凡是属于价格范畴的行为,都应当接受以价格法为依据的统一管理;各种价格都应当依法接受宏观经济调控,以稳定价格总水平为目标实施管理;价格管理规范化的程度提高,对管理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原则规定,但也有许多是具体规定;关于价格管理中一些重要制度,如价格调节基金、价格监测制度、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等,在价格法中都一一确立下来,反映了价格管理的新的进展;价格监督检查,这是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在价格法中成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这些规定体现了价格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是以法律的方式,将价格管理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目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有宏观调控,又要发挥市场作用,将两者规范地结合起来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上述各点均说明,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具有重要作用,规范价格行为就成为十分必要。将价格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对发挥价格这个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保障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举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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