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应如何规范的规定。
一、本法是规范本法第2条规定范围以内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受本法规范,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首先对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单位进行管理。
但是其他单位也会产生职业病。虽然按照本法第2条的规定,这些职业病防治活动不直接属于本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但这些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参照本法执行。这里所讲的“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本法关于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规定,其他单位在参照执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予以适用,但是不得违背本法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以及本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二、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高度统一的武装集团的特殊性,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3个问题。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如《种子法》第78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这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
本法采用的是第一种形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该日起,属于本法第2条规定范围之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都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规定为准。同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不予适用,这以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法生效之前、该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定。
本法自颁布(2001年10月27日)至实施(2002年5月1日)间隔一段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比如清理有关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制定一些实施本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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