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参加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渎;(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也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普通学校就读。对于拒绝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该学生及家长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其作出相应处理,以维护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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