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而加大了直接监管孩子一方的责任。因此,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照管和教育孩子方面,有所懈怠,致使孩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时候,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会有困难,法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责成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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