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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