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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司法机关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处理方式

日期:2013-07-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种类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二是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三是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五是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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