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劣质产品。即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以及就劣质产品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要求等额的赔偿;
二是假冒产品。即所销售的商品根本就不是它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商品。例如一件标明纯羊皮的大衣实际上是由仿羊皮制作的。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所作所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社会危害性也比较严重,所以法律对这种行为,也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制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规定了对欺诈行为的从严处罚制度。
根据这一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了假冒产品之后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原商品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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