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负有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即:“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书,也不能完全排除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因为销售者可能没有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致使生产者能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也有可能销售者明知产品不合格而仍然当做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
因此,销售者不能以销售有合格证书的不合格产品而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