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向社会公开表明,如某些耗能高、技术落后的机电产品,或者某些效能不高、污染环境的农药;或者某些疗效不确、毒副反应大、危及人体健康,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用的药品;或者是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包括下列几类。
一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严重的产品。如自1982年以来,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电子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能源部等部门相继联合发布了17批共计600余项淘汰的机电产品目录。
二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国务院先后宣布淘汰了滴滴涕、六六六、林丹等6种农药。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如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对已生产的明令淘汰的产品,自规定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使用,并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淘汰的产品,已经生产的不仅不能销售,而且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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