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卖某种商品的同时,硬要顾客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现象。一般来说,前一种商品为紧俏商品,而后一种商品为滞销商品。某些经营者利用了顾客想要购买紧俏商品的急切心理,借机将卖不出去的某些质次价高的商品推销出去。
例如,你要选购某种质优价廉的名牌羊毛衫,但商家却硬性规定,在购买羊毛衫的同时必须购买一条牛仔裤,否则羊毛衫不予出售,这就是“搭售”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遇到过这种现象,并且深感无可奈何。实际上,“搭售”商品的经营者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因为他已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条规定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依据。在消费者知道了这条规定以后,就可以勇敢地行使自已的权利,对于“搭售”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于消费者因“搭售”而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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