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认定侵犯了公民肖像权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或者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应当认定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基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的自身利益而实施,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
肖像的合理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肖像的强制使用。这是指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公安机关在通缉罪犯的时候使用该人的肖像。
(2)肖像的有限使用。这是指基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或文娱事业上的需要,或者基于特定目的的宣传报道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3)肖像同特定职务、职业或者身份的使用。一种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务活动时,新闻宣传部门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再一种情况如演员、运动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等,在与其职业、身份相关的活动中应允许宣传部门使用其肖像。
(4)肖像在特定场合中使用。一般说,任何人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者其他公众活动时,都应允许将其肖像用于宣传报道活动。
(5)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新闻记者拍下了某人随地吐痰的情景而予以发表。
(6)对维护肖像人自身利益的使用。如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等。
法律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只有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对个人利益加以保护。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的肖像被占有和使用,本人也没有权利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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