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做到了应有的谨慎,但往往百密一疏,恶意相对人要是想设置陷阱,总会寻找对方不注意的地方下手,导致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境地。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能发生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但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方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但另一方还没有履行的情形。二是双方返还,主要适用于合同被撤销是由于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而并非是合同违法的情形。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限。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得随意代替。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原物是可替代物的,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财产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一方当事人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善意第三人便可以不返还原物,并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只能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二是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4)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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