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上述案例就是因为当事人对房屋结构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违反了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原则;在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知识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合同。羔熏乏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例如,个体户赵某在广州某摄影器材部购进了一批数码相机,货柜上展示时标明产地为日本。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该批相机为日本原装品。赵某接货后发现,相机的性能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遂将该批相机送至检验部门鉴定,结论是并非日本原装。摄影器材部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依法可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4)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村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果园,村长黄某的亲戚孙某经营水果批发生意,黄某要求张某将其承包果园所产水果低价卖给孙某,并威胁说,如不将水果卖给孙某,下一年就不让张某承包该果园。村长黄某实际上是利用其职位胁迫张某与孙某签订合同。实践中这类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将要发生涉及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损害相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另一类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迫使受害人签订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接受一方当事人据此提出的条件。例如,李某正准备签合同承包某店铺,妻子患重病急需10万元做手术。李某找到钱某借钱,钱某提出以李某让出承包权为条件,双方签订协议由他来承包。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是不得请求变更或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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