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退还。
例如,2005年5月2日,汪某与卢某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将承租的一套门面房转租给汪某用于经营,由卢某将门面房内的间墙拆除。协议中双方还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前,汪某已向卢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签约后又支付了门面房转让费6000元。卢某在组织民工拆除门面房内的间墙时发现,该间墙是承重墙,因而未拆除。汪某认为不拆除间墙就不符合其经营要求,于是提出退租,要求卢某退还定金和转让费,但遭到对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卢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要拆除门面房内的间墙,表明汪某租赁该门面房的基本要求应是宽敞、无阻碍的。因此只有拆除门面房内的间墙才能实现其租赁该门面房的使用目的。在拆除间墙前,双方对门面房内的间墙能否全部拆除的想法是相同的,即能够全部拆除,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承重墙是不能拆除的,合同因此而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门面房内的间墙能否全部拆除都产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本合同属于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汪某申请撤销该合同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遂判决卢某返还定金1000元及门面转让费6000元。
可见,合同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签约是有办法补救的,但行使撤销权不要超过1年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将不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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