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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

日期:2013-07-07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胎儿未出生前,不是自然人,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没有继承权。若胎儿活着出生,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享有继承权。为了有效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合法利益;以及如果胎儿父亲未身亡,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等,法律规定在遗产处分时应预留胎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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