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李某结婚多年,李某病故后杨某未改嫁,与公婆共同生活。在侍奉老人、抚育子女的同时,还承担繁重的农活和家务。十年后,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房屋6间和现金若干。杨某想与公婆的儿女一起继承遗产,却受到大家的反对。请问:杨某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杨某与公婆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理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都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杨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其是否再婚,杨某都应享有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而且,杨某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对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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