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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农村中“过继子”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13-07-07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规定: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过继子”不属于此范围之列。那么,是否“过继子”一概没有继承“过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过继”现象的本质。

目前在我国农村,还有“过继子”。所谓“过继子”,就是没有儿子的人,把其兄弟、堂兄弟或者其他亲属的儿子领养过来做自己的儿子,叫“过继子”。从表面上看,这种现象就是收养关系,“过继子”相当于养子,“过继父母”相当于养父母。但是,这种“过继”现象不同于一般收养。这种“过继”制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立嗣制度,目的在于继承宗祧(tiao:继承上代之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现在反对纯粹是为了传宗接代的“过继”,原则上不承认这种“过继”关系,不确认这种“过继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和对“过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这种立嗣制度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一时还难以根除,从社会生活的实际看,在“过继”制度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往往互相交织在一起,有的很难分清“收养”与“过继”的界限,很多“过继子”同时就是养子,“过继父母”同时又是养父母。若承认他们是收养关系,有的明显是为了传宗接代;若不承认他们是收养关系,但他们确实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照顾、互尽抚养义务,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对待这一问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如果“过继子”与“过继父母”已经事实上共同生活了多年,互相之间已经尽了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就可以看做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来对待,确认他们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过继子”虽然在形式上已为被继承人“过继”,甚至办了“过继”手续,互称父母子女,但实际根本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真正成为被继承人家庭的一名成员,互相之间也没有互尽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有名无实的“过继”关系,不应该承认这样的“过继子”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不赋予他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在现实的过继关系中,不仅存在着没有子女的人“过继”他人为子,而且也存在有的有女儿但没有儿子的人,也“过继”他人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传宗接代。但如果有女儿仍要择立“过继子”的,就直接地侵犯了女儿的合法继承权。这种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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