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继子女就是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他们之间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继父或继母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继子女方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也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继子女早已成年,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过,则继子女不得享有对继父母遗产之继承权,继父母同样也不能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父或母一方再婚的,如果继子女已成年而没有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但对继父或继母尽了赡养的义务,和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则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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