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的,为的是给被收养子女创造一个更好地成长环境。但同时《收养法》也对于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收养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是《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婴等,是为社会所认可的一种慈善行为。人们往往对收养人给予赞扬和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收养人愿意,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图来收养小孩。法律为了保障被收养的小孩能在收养人家中健康、顺利成长,对收养人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果经济状况较好,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可以收养多名孤儿或者残疾儿童的。但是,如果收养人经济困难,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这种收养将为法律所禁止。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