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外祖父母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或孙子女之间有直系血缘关系。他们对失去母亲或父亲的外孙子女或孙子女的照顾应比其他人更加细心。所以,当夫妻一方死后,另一方送养孩子的应先通知另一方的父母或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当他们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思时,才能将孩子送养。
一些家庭在女方去世后,孩子尚且年幼,既当爹又当妈,十分辛苦。即使这样,孩子仍得不到周全的照顾。如果此时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是可以把孩子送养的。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男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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