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后果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小科和丙夫妇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丙夫妇对小科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后的小科对丙夫妇有赡养义务。小科与丙夫妇的其他子女及父母形成兄弟姐妹关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2)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法律后果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小科与母亲乙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相互的权利义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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