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收养的对象,也就是被收养人。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怍为被收养对象。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此外,根据《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也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