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亲生女婴溺死,女婴父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地方尤其是农村,溺婴、弃婴、虐待女婴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这主要是在一些人头脑中的封建主义思想严重,缺乏起码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有些人生了一个女孩,就认为没有儿子等于“绝后”、“断根”,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顶门立户。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而对于女婴采取溺杀等行为,这不仅与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绝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一个民族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保持人的生态平衡,如果这个问题不坚决制止,任其蔓延,必然使男女比例失调,若干年后许多男子将娶不到妻子。这就不仅是个人的事了,而是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的大事了。
更为重要的是,溺婴行为剥夺了新生婴儿的生命权。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初生婴儿的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不能由其父母自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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