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父母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代其参与各项民事活动,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其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父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该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同一顺序法定代理人有数人而又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单独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承担责任。
(3)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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