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诉讼,打哪一种官司都离不开证据。证据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关乎官司的输赢。证据有多种类型,当一个案件中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一般遵循的原则:
(1)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但在有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这就产生了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其职业道德,结合案件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则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