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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诉期间从裁判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计算

日期:2013-07-0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不只适用于当事人第一次提起诉讼,同样适用于上诉期间。民事诉讼法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上诉期间从裁判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虽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诉讼当事人因为算错了期间,耽误了上诉期间,不得不面对败诉的结果。

2007年11月4日,吕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鲁某相撞,鲁某被撞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3900元。鲁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9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鲁某无事故责任,吕某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姜某。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经交警部门调解不成,鲁某遂以吕某和姜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吕某辩称,鲁某的用药及伤残等级评定不合理。姜某则辩称,他已将该车辆以l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吕某,只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吕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理应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有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吕某辩称,原告用药及伤残等级与事实不符,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辩称,他已将肇事之车辆卖给了吕某,但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判令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鲁某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姜某对上述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姜某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官司打输了,姜某颇为不服,他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把肇事车辆卖给了吕某,法院还判令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肯定是判错了,于是决定上诉。姜某听说,遇有节假日,人民法院的法定期间可以顺延,心想过完长假再说。2008年10月9日,姜某将上诉状递交给了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了裁定:不予受理。姜某就此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原因是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

司法实践中,各当事人收到裁判书的日期不一定相同,因而上诉期间对各当事人应分别计算,但期间的长度都是一样的。上诉期间从当事人各自收到裁判书之次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本案中,姜某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时间为2008年9月22日,他的上诉期应当从9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那么,姜某的上诉期应当在10月7日结束,因国庆节全国放假,其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10月7日是节日,应当以节日后的第一日即10月8日为期限届满日。也就是说,姜某应当在2008年10月8日法院下班以前提起上诉,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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