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10条提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疑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所以,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就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但收集证据也不要矫枉过正,下列事实无须举证:
(1)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无须举证不是不要证据,也是有前提的。例如,上述第(1)项事实无须举证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但当对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表示承认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必须提供证据。又如第(5)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应该提供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裁决书由法庭审查核实。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前述事实无须举证,当事人在开展民事活动过程中或打官司前,仍需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必要的相关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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