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反诉,法庭将不予审理。
李女士因父亲患病急需用钱,就将自己购买的一套65平方米的期房转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周某先付房款的一半即9万元,2007年10月20日交付房屋时再付另一半。违约逾期一日,则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的违约金。周某依约向李女士交付了房款9万元。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李女士迟迟不能交房。直到2008年4月20日才将房屋交给了周某,交房日期比合同约定晚了半年。余款9万元周某未付,经多次协商不成,李女士于2008年10月20日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其支付其余房款9万元及违约金5400元。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向周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特别指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2008年11月30日。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周某认为,反正李女士违约在先,她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人民法院的通知没有在意。2008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周某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女士向其支付违约金54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付给原告李女士房款9万元及违约金5400元。周某有理却打输官司,其原因是超过了法院指定的提出反诉的期限。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2008年11月30日,因此,周某在11月30日之前提出反诉才是合法有效的。周某过了举证期限才提出反诉,就失去了提出反诉的权利。
同样,打民事官司时,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超过法院指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打官司时,因为案情的变化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想变更诉讼请求,那么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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