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结完毕或执行完毕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
诉讼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种情况多指离婚案件,在诉讼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或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原告提起诉讼后,因种种原因决定撤诉,凡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的一半,另外一半费用由原告负担。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诉讼秩序,对于因当事人不正常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的费用和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方式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但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是再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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