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是被告对抗对方当事人即原告,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费用由被告预交。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陈某于2006年办了一家保健品公司。2007年12月27日,保健品公司收到某食品公司10万元,并给对方打了收据。2008年6月20日,保健品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食品公司认为,其此前付给保健品公司的10万元中,其中6万元是偿还欠款,其余4万元是其多付的,故要求保健品公司退还;现保健品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于是要求该公司的出资人陈某承担返还责任。食品公司经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多付的4万元。陈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偿还2007年3月7日向其借的3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盖有食品公司印章的借条,但未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健品公司给食品公司出具的10万元还款收据,证明了食品公司偿还保健品公司借款属实,而无法以此得出保健品公司多收了食品公司4万元的事实,在被告保健品公司否认的情况下,原告食品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提出反诉,但未预交诉讼费用,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食品公司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陈某质疑,他已向法院提供了食品公司向其借款3万元的证据,而且食品公司已预交了诉讼费用,他据此反诉为什么还让他预交诉讼费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在上述案件中,食品公司起诉了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4万元是本诉。陈某通过法院向食品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偿还借款3万元是反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准备与本诉一同审理。但因陈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反诉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即视同陈某未起诉。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提出反诉,就要和起诉一样,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当事人的反诉请求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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