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007年11月2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饭店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承包金每年6万元,每半年预交50%,先交费后营业,否则张某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将饭店及其所有设施设备交付给了李某,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李某交给张某半年的租金3万元,随即开始营业。2008年2月26日,卫生防疫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环境卫生不合格,遂责令其停业整改。此后李某再未营业,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在退还租赁费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租赁费1.5万元。
原告李某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因李某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李某预交,但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交纳。于是,人民法院随即作出了民事裁定:按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李某感到疑惑,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他的起诉,为什么又不审理了呢?其实,原因就在于他没有预交诉讼费,使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就相当于李某没有起诉,人民法院自然可不予审理。当然,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并没有剥夺原告的诉权。如果李某重新起诉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交纳诉讼费用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办理,法官是不得收取现金和支票的,当事人要提防“讼棍”假借法官之名骗取钱财。如果诉讼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其应负担的金额,在案件审结后,可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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