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同时《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也即公安部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现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根据上述规定,你如不服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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