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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2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

什么叫下落不明?
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下落不明须达到多长时间?
两年

失踪时间如何起算?
下落不明一般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是从战争结束当日起算。

2、由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无先后顺序?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管辖
《民通意见》: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程序 《民诉法》第168条
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的下落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形式
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三)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民通意见》
1、财产代管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代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财产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4、财产代管人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四)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1、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
2、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
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4、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有权代失踪人作为原告和被告起诉或应诉

(五)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六)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一)条件

《民法通则》第2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什么叫下落不明?
《民通意见》
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须达到多长时间?
(1)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下落不明时间如何起算?
下落不明一般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但是意外事故是从事故发生当日起算;战争是从战争结束当日起算。

【例题】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那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1、1997年6月17日 2、1997年6月18日
3、1999年6月17日 4、1999年6月18日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管辖
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程序 《民诉法》第1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形式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死亡

(二)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2、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利害关系人顺序限制。 

撤销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2、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了返还原物外,还应偿付孳息,对造成的损失还须予以赔偿
3、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是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6、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的除外

三、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民通意见》第29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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