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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自然人的户籍、居民身份制度和住所

日期:2013-06-2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自然人的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等事项的法律文件。记载自然人基本信息的载体,只是一个的代码。

户籍的法律意义:证明自然人身份、确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明确自然人家庭状况、财产继承关系等的重要文件

关于户籍存废的争议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应加紧制定《户籍法》,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使户口与利益脱钩。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二、居民身份制度

1984年开始实行

1985年《居民身份证条例》: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现行身份证的三大法律错误

三、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1、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2、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
3、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
4、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二)住所的确定

案例
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下列哪一个地点是甲的住所地?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民法通则》第15条、《意见》第9条: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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