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被申请人提供的或行政复议机关自己收集掌握的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因后果是正当的,而且这些事实是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的。如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事实前提或者有关事实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正当与合法,则不能肯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的,而且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违背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符合规章甚至决定、命令的,就不能算是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形式、手续、时限等作 出 的。
4.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
是指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符合普遍承认的情理,没有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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