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复议案件依据,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所依照的判断标准。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有以下几种:
1.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法律一经制定颁布实行,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自然应当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还包括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会议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行政法规是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在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毫无例外地应当以此作为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因此,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一方面要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另一方面又只能以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4.规章 规章是指有法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由于规章是执行法律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赖以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也应该是复议机关判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5.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复议程序以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必然涉及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作为复议的依据。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而制定的,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本地区内得以全面实施的一种综合性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适应当地的民族特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依法制定的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民族区域内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审理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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