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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的方法

日期:2013-06-2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谓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也不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由于行政复议案件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申请人来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却不能也无权处分自己的职权,这就决定了不存在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能性,而只能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不可调解性,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方法,其审理结果或者是依法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依法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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