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9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费用支出,如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办公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经费支出,行政复议案件卷宗保存费用,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费用支出等,均应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先行支付,然后再向本级财政部门支取。对于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非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如因申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日期参加复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则由申请人白行负担。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缴纳任何费用的规定有以下两条重要意义:
(1)能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便于申请人申请复议。
(2)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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