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提出行政复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取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提出行政复议相对人要适用以上两种救济手段须受到以下规则制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需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救济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以先收到材料的机关为当事人选择的机关;同时收到的,由当事人选择。
(5)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裁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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