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的方式,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其复议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分为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1.书面申请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形式,表达自己申请复议的意愿。在复议申请的两种形式中,由于书面形式比较正规、严肃、郑重,便于复议申请人全面、准确、详尽地表明复议请求,阐述申请复议的事由和根据,有利于复议机关准确地了解情况,因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2.口头申请 是指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因而采用口头申请的方式表达申请复议的意愿。以 口 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作出笔录,经核对后,由复议申请人签名。口头方式与书面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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