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当公民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有受到侵犯的现实可能性时,均可要求相应的行政机关给予保护。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其保护职责,公民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类案件形成的条件有:
(1)公民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时向行政机关提 出了申清保护。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道该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已知道该情况,则无须以公民提出申请作为形成该案的前提条件。
(2)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如果公民向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保护,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公民则不应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其保护职责。当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保护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职责、不予答复、不适当地迟延履行或者具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都视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其法定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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