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从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来看,行政机关课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新增的义务或者免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某种既存的义务是其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只有依法、适当地行使这一职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在日常生活中,虽然行政机关大多数的行政管理行为都是合法的、适当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行政管理要求,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精神,比较突出的就是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具体包括:
(1)违法征收财物,如行政机关自定项目和标准,向公民、氽事业单位征收诸如治安费、绿化费等费用。
(2)违法摊派费用,如行政机关将本单位开支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摊派给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辖区内群众。
(3)强行集资,就是为了追求政绩,不顾物力、财力,违背群众意愿,将原本应该是群众自愿的筹措资金、举办公益事业的行为,变成强行要求群众缴纳兴建各种工程设施和举办各种事业费用的行为。
(4)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调人力修建道路、学校等。
对于行政机关上述四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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