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5)。
4、代理伤、死者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4.2起草民事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6),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陪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停运等各项明细及合计数额。
强制保险公司各分项限额应陪偿数额、已垫款数额及应陪偿数额。机动车一方已赔偿数额、应赔偿数额。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5、代理机动车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6、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6.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6.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3审查强制保险保单、出示强制保险条款
6.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京ICP120101号 |